2015年4月1日,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《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》。4月15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一意见,自5月1日起施行。

  意见指出,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,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。

  立案审查制

  立案审查制是指,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,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,决定是否受理。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、法律关系、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。

  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。

  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。

  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,再加上法院存在的“案多人少”矛盾,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。

  立案登记制

  立案登记制是指,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,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。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,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,并出具书面凭证。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,当场登记立案。

  诉状提交给法院时,诉讼就开始了。

  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,法院应当一律接收,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。

  立案登记制下,法院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,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、自诉和申请,一律接收诉状。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,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,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。